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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環境保護部提出十二條修法建議

            針對當前大氣環境的嚴峻形勢,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從立法層面解決大氣污染突出問題,環境保護部向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以下修法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明確空氣質量目標責任制。明確國家實行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突出地方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責任,從政府目標責任和干部政績考核等方面,完善監督考核機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本地區空氣質量達標或持續改善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之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導向和約束。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嚴肅追究責任。

            (二)建議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多污染源綜合監管體系,對工業點源、移動源、面源以及產品類污染源等進行全方位監管;二是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在繼續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量控制的基礎上,對煙塵、揮發性有機物和汞等多種污染物進行協同控制;三是實施全過程、精細化管理,從原料使用、生產工藝、治理設施等方面提出嚴格的全過程控制要求,在嚴格控制集中排放的同時加強對“跑冒滴漏”等無組織排放的有效監管。

            (三)建議完善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建議明確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申請方式、審批過程,將實施范圍從總量控制區擴大到全國,并將發證機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要求排污許可證應當包括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污口設置、排放方式、監測方案、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工藝和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要求、應急措施、大氣環境信息公開要求等內容。

            (四)建議將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納入產品質量標準。將產品大氣污染排放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范疇,建議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以及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質量標準,明確產品的環保要求,控制有害物質的含量。

            (五)建議增設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專章。針對我國大氣污染日益突出的區域性污染特征,建議設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專章,明確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劃定方法,由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議進一步強化燃煤大氣污染防治。一是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制定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優化煤炭使用方式。二是嚴格控制煤炭質量,嚴禁銷售和燃用高灰份、高硫份的煤炭。

            (七)建議健全機動車環保管理體系。一是建立和完善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標志核發前延至新車出廠前,使之成為機動車定型、批量生產、注冊登記、定期檢驗、環保治理、報廢等全環節的環保管理制度。二是通過提升油品質量和優化交通管理,減少機動車污染排放。三是將管理范圍擴展至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

            (八)建議分類施治,強化揚塵大氣污染防治。針對我國揚塵污染量大面廣、缺少有效監管的現實情況,以理順揚塵防治體系,明確政府責任和管理部門為核心,建議將揚塵按照建筑揚塵、交通揚塵、裸地揚塵和料堆揚塵分為4類,分別設置監督管理要求,明確監督管理部門。

            (九)建議精細化管理,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針對含揮發性有機物材料和產品,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需符合規定的限值標準;針對含揮發性有機廢氣,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針對工業涂裝企業,建立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和去向,及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臺賬。

            (十)建議加強信息公開,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和管理。為落實黨的十八大“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時公布環境信息,健全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的要求,建議政府及時公開環境質量信息和其他環境信息,進一步強調企業應當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同時對所公開的信息負責。鼓勵并引導公眾對政府和企業進行監督,積極舉報違法行為,營造全社會參與大氣環境監督管理的氣氛。

            (十一)建議突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將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這一要求納入法律條款,科學有效應對灰霾等重污染天氣。建議地方政府依據本地污染來源特征,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預報、預警機制,明確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廣泛發布預警信息的工作要求。

            (十二)建議大幅提高違法成本。針對當前執法難、確證難,守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成本,執法成本倒掛等問題,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制度設計。一是力爭有違法行為必有處罰,做到每條法律要求必配處罰條款;二是增加政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履職不力導致空氣質量下降等人員追究法律責任;三是加大處罰額度,提出“雙罰制”的處罰原則和“按日計罰”的處罰方式;四是擴展證據鏈條,將在線監控和遙感測量結果列為執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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